應急預案又可以稱為應急計劃,是為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針對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開展控制與救援行動,盡量避免事件的發生或降低其造成的損害,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而預先制定的應急工作方案,主要解決“突發事件發生前做什么、事發時做什么、以上工作誰來做”等四個問題,是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操作指南。
分類:
根據國務院于2006年1月8日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我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途達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如:《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
(3)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如:《國防科技工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4)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如:《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6)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